【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北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应知应会手册
北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应知应会手册
第一部分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
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所有工作要向此聚焦。
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高度。
答:推动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共同奋斗。
答:中华民族。
答:坚持正确的,调整过时的。
答: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答:中华民族利益。
答: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
答: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
答: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
答:12个(一是必须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高度把握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谋划和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二是必须把推动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共同奋斗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促进各民族紧跟时代步伐,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三是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四是必须坚持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增强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和自豪感。五是必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六是必须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促进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七是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实施,支持各民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八是必须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使各民族人心归聚、精神相依,形成人心凝聚、团结奋进的强大精神纽带。九是必须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在理想、信念、情感、文化上的团结统一,守望相助、手足情深。十是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一是必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教育引导各民族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十二是必须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提升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我们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是党的民族工作理论和实践的智慧结晶,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遵循,全党必须完整、准确、全面把握和贯彻。)
答: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答:5次。
答: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于1992年1月召开;第二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于1999年9月召开;第三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于2005年5月召开;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于2014年9月召开;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于2021年8月召开。
第二部分 民族工作基础知识
答: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答: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答: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
答: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答:“六个相互”指的是:各民族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
答:据七次人口普查统计,少数民族人口约为1.25亿。
答:每年农历3月。
答:56个。
答:2021年8月27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
答: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
答: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答: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答:宪法。
答:法律规定的权限。
答:平等 团结 互助 和谐。
答:维护民族团结。
答:全国各民族。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答:一律平等。
答:民族团结。
答:特点和需要。
答:自治权。
答:不可分离。
答:该法律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10月1日颁布施行。
答:国家的整体利益。
答:民族团结进步。
答: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答:(1)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自治;(2)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3)各民族自治地方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4)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结合;(5)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结合。
答:民族自治地方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答:“相互嵌入”就是各民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
答:我国5个自治区分别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答: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①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②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③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答: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进机关(单位)、进企业(园区)、进乡镇(街道)、进村(社区)、进学校、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窗口、进连队、进海防、进渔船。
答:6个(分别是:加强和完善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效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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